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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第10屆第193次會議紀錄

考試院第10屆第193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上午9時
地 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出席者:姚嘉文 吳容明 林玉体 劉武哲 洪德旋 伊凡諾幹
    邊裕淵 吳茂雄 李慶雄 李慧梅 許慶復 蔡璧煌
    徐正光 陳茂雄 邱聰智 郭光雄 蔡式淵 劉興善
    吳泰成 張正修 林嘉誠 朱武獻 劉守成
列席者:張俊彥 周弘憲(顏秋來代) 蔡良文 郭生玉 黃雅榜
    李若一 吳聰成 沈昆興 鄭吉男
出席者請 假:吳嘉麗休假
列席者請 假:周弘憲公假
主 席:姚嘉文
秘書長:張俊彥           紀 錄: 朱琇瑜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192次會議紀錄。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略)
三、業務報告:
(一)書面報告:
1、司法院秘書長函送該院大法官議決作成之釋字第611號解釋抄本一案,報請查照。
2、考選部函陳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及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行政警察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列入院會資料不含案內文件(二)至(六)部分)一案,報請查照。
3、考選部函陳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第10批臨床心理師全部科目免試審議經過暨心理師考試審議委員會第16次會議紀錄(列入院會報告資料不含會議紀錄附件部分)一案,報請查照。
4、考選部函陳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第38批全部科目免試審議經過暨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第41次會議紀錄(列入院會報告資料不含會議紀錄附件部分)一案,報請查照。
5、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令派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正副主管人員黃秀琴1員請任一案,報請查照。
6、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令派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事正副主管人員洪淑姜1員請任一案,報請查照。
(二)林部長嘉誠報告:
1、考選行政: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制度問卷調查。
2、考試動態:舉行95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及辦理榜示事宜等考試事宜。
吳委員泰成表示意見:(略)
林部長嘉誠補充報告:對吳委員泰成意見加以說明(略)。
(三)朱部長武獻報告:
1、95年上半年公務人員銓審案件辦理情形。
2、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第4條,刪除禁止公務人員組織工會之規定情形。
委員表示意見:(略)
院長表示意見:(略)
(四)劉主任委員守成報告:規劃辦理95年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情形。
委員表示意見:(略)
副院長表示意見:(略)
劉主任委員守成補充報告:對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五)顏副局長秋來報告:
1、「公務人員網路諮商服務」辦理情形。
2、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職缺報送情形。
委員表示意見:(略)
顏副局長秋來補充報告:對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四、張秘書長俊彥報告:本院暨所屬機關95年上半年度立法計畫辦理情形檢討。
五、臨時報告:
(一)張委員正修報告: 1、司法人員特考因碧利斯颱風來襲延期舉行,許多應考人因而無法參加考試。本席以為因不可抗力之事件致考試日期延期而無法參加考試者,應退回部分報名費較為合理,因為應考人所以無法參加考試,係考選部單方面依不可抗力之原因而決定延期舉行,此不可歸責於應考人。建議部訂定「國家考試報名費退費辦法」以為補救。2.蘋果日報7月18日A7版所載「特考烏龍官員怨獨派典試長」一文中,有關司法人員錄事、庭務員五等特考「公民與英文」科目出現史地試題,引發外界爭議,該科是由師大前三民主義研究所某教授出題,由具新黨黨籍之台大教授審題,該報導未究真相即故意誤導所謂獨派考試委員擔任典試委員長出題即會出差錯,本席已去函澄清並請該報更正,但該報竟不予理睬而未更正。
(二)吳委員茂雄報告:95年司法特考已舉辦完竣,感謝伊凡諾幹委員、林玉体委員擔任本考試之分區典試委員,及李委員慶雄擔任本考試國文科之分組召集人,使本項考試得以順利進行。本次司法人員五等特考「公民與英文」科出現史地命題,引發外界爭議乙事,考選部將成立小組研議,俟獲致結論即對外界公布。另報導本院官員私下抱怨說具獨派色彩的考試委員擔任典試委員長時即會出現爭議問題,有失公正並與事實不符,建請政風單位追查報導來源,並對外澄清。
(三)洪委員德旋報告:1.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及格人數持續成長,惟實際完成晉升人數有限,晉升比例從以往約30%降至目前約為23%,如何妥適解決此問題,採自由競爭或即訓即用,政策上應審慎研究。2.據基金監理會對本席所提意見之說明,略以「該會依『稽核作業實施要點』可對基金管理會定期或不定期、專案之稽核,目前對基金之監理機制整體而言,應屬周延,惟就實際執行尚待進一步落實稽核目標」乙節,質疑實際稽核目標為何,如何落實。另說明中同意本人所提監督功能應予強化乙節,只云係就基金如有異常事件可作專案稽核,核對基金管理會報表之正確性。果真止此,則形同校對,無法確實發揮監督功能。建議本院及基金監理會、基金管理會之權責,應儘速釐清。基金監理會應建立確實可行之稽核制度,特別是對前送院會之成交紀錄所示,對短期、高價、天量買進之個股,應深入了解,定期或不定期向院會報告;若果止於形式,則其存在之意義為何,即不無商榷之餘地。
李委員慶雄表示意見:(略)
洪委員德旋表示意見:(略)

乙、討論事項
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發方式相關問題檢討報告」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交考選組會同銓敘組聯席審查。

丙、臨時動議
一、行政院函送會銜核定「國防及軍事單位編階少將以上人員納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範圍」令稿及送立法院查照函稿,請本院會判一案,請討論。
決議:同意會銜核定並函復行政院。
二、典試人員名單議案(略)
散會:11時10分
主 席 姚 嘉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