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考試院第10屆第229次會議紀錄

考試院第10屆第229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上午9時
地 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出席者:姚嘉文 吳容明 邊裕淵 劉興善 吳泰成 伊凡諾幹
    蔡璧煌 許慶復 劉武哲 李慧梅 徐正光 吳茂雄
    洪德旋 邱聰智 郭光雄 陳茂雄 張正修 蔡式淵
    吳嘉麗 李慶雄 林玉体 林嘉誠 朱武獻 劉守成
列席者:張俊彥 周弘憲 蔡良文 邱吉鶴 黃雅榜 李若一
    吳聰成 沈昆興 鄭吉男
主 席:姚嘉文
秘書長:張俊彥           紀 錄:胡淑惠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228次會議紀錄。
許委員慶復表示意見:(略)
決定:(一)上次會議紀錄確定。
   (二)重行核提本案6項考試典試委員長一案,另行列案討論。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一)第225次會議,考選部函陳請准舉辦96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9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保險從業人員考試、9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驗船師、引水人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本7項考試典試委員長,呈請派用一案,經決議:「(一)同意舉辦本7項考試,並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二)照院長所提,請吳委員嘉麗擔任本7項考試典試委員長。」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函知考選部。
(二)第226次會議,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第216次會議討論事項第2案郭委員光雄、吳委員泰成提:為因應高階文官進用需要及配合當前教育普及現況,建議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有關高等考試一、二、三級之應考資格等2案報告一案,經決議:「(一)第3條第1項文字修正為:「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本案有關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之規定,經表決結果:9票贊成1年,6票贊成2年。)(二)第19條照考選部依審查意見重新整理之條文通過。(三)餘照審查會決議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函知考選部。
(三)第226次會議,考選部函陳請准舉辦9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同時請核提典試委員長,呈請派用一案,經決議:「(一)照案通過,並照院長所提,請吳副院長容明擔任本項考試典試委員長。(二)請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兩分發機關,積極協調中央部會級以上機關覈實提報缺額,以改正其不報(或少報)年度任用需求,而每以指名商調方式自他機關挖角之偏頗現象。」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函知考選部。
(四)第226次會議,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附表(應考資格表、應試科目表及體格檢查標準表)修正草案一案,經決議:「照部擬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修正發布並函知考選部。
(五)第227次會議,陳召集委員茂雄提:考選組審查本院第10屆第224次會議討論事項第2案,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二條、第七條及附表一應考資格表、附表二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中三等考試藥事類科之應考資格表及應試科目表部分一案報告,經決議:「照審查會決議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修正發布並函知考選部。
(六)第227次會議,考選部函陳請准舉辦96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助產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本5項考試典試委員長,呈請派用一案,經決議:「照案通過,並照院長所提,請吳委員泰成擔任本5項考試典試委員長。」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函知考選部。
三、業務報告:
(一)書面報告:
1、總統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令:「茲制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公布之。」一案,報請查照。
伊凡諾幹委員表示意見:(略)
2、行政院函以「藥師法」部分條文,業奉總統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令修正公布一案,報請查照。
3、銓敘部議復關於行政院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暫行組織規程第2條、第3條條文及暫行編制表案,建議復請行政院依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規定,妥適配置暫行編制表內各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後,再循程序辦理一案,報請查照。
委員表示意見:(略)
周局長弘憲、朱部長武獻、李次長若一補充說明: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決定:請銓敘部參照各委員意見再行研擬。
4、銓敘部函陳關於臺北市政府函送制定「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組織自治條」及編制表、訂定「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組織規程」及編制表,同時廢止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案,因該處、隊除依職期輪調規定調進之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外,其餘人員並未納入銓敘範圍,建請類此案件日後毋庸函送本院備查一案,報請查照。
吳委員泰成表示意見:(略)
朱部長武獻補充報告:對吳委員泰成意見加以說明(略)。
決定:同意銓敘部研議意見,吳委員泰成意見交銓敘部研究參
考。
5、銓敘部函陳建請指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公教人員保險承保機關,並自96年7月1日生效一案,報請查照。
6、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95年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人員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偵查佐方正良、林俊雄及周圳山等3人,因自始未具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之參訓資格,業經該會撤銷其訓練及格資格,並報請本院註銷其訓練合格證書一案,報請查照。
7、考選部函陳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第41批全部科目免試審議經過暨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第44次會議紀錄一案,報請查照。
8、考選部令派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正副主管人員葉炳煌1員請任一案,報請查照。
9、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令派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事正副主管人員賴富源、陳國輝2員請任等二案,報請查照(不包括賴富源派令案附之曾筱尹)。
(二)林部長嘉誠報告:
1、考選行政:96年第1季(1至3月)業務檢討及工作計畫重點報告。
2、法案修正: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審查鈞院函請審議「公務人
員升官等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情形。
委員表示意見:(略)
林部長嘉誠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決定:各委員意見交考選部參考。
(三)朱部長武獻報告:本部96年第1季重要業務檢討報告。
(四)劉主任委員守成報告:本會96年第1季保障事件審理情形。
(五)周局長弘憲報告:本局96年第1季重要業務檢討報告。
委員表示意見:(略)
周局長弘憲補充說明: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四、張秘書長俊彥報告:本院各分組審查會議案進行審查情形。

  乙、討論事項
一、吳召集人容明提:保訓暨綜合組會同考選組及銓敘組聯席審查本院第10屆第226次會議討論事項第3案,本院參事辦公室案陳「考試院97年度施政計畫草案」一案報告,請討論。
決議:照審查會決議通過。
二、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7條修正草案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部擬通過。
三、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行政警察人員及基層消防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名稱、第2條條文及附表名稱修正草案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部擬通過。各委員有關考試名稱疑義等意見,由考選部
轉請內政部警政署參考。
四、銓敘部函陳為落實兩性工作平等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檢陳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1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條、第17條之 1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報請鑒核一案,請討論。
決議:交銓敘組會同考選組、保訓暨綜合組聯席審查。

  丙、臨時動議
一、典試人員名單議案(略)
二、院長提:第228次會議,考選部函陳請准舉辦96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不含牙醫師、助產師、職能治療師)、中醫師、心理師、營養師、獸醫佐考試暨醫師考試分試考試,原經決議請許委員慶復擔任本6項考試典試委員長,因其請求迴避,爰重新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
決議:照院長所提,另請蔡委員式淵擔任本6項考試典試委員長。
三、張委員正修、林委員玉体提:為獎章條例第6條附表中之圖說已不符時代之潮流,而且圖說與獎章條例所規定頒給獎章之要件不合,恐造成相關機關依法無法執行之情形,或造成相關機關之執行與法律規定不符而衍生日後各種問題之產生,爰提案請銓敘部就獎章條例第6條之圖說做修正送本院審議後,交立法院審議修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決議:本案交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參考。
散會:11時
     主 席 姚 嘉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