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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第10屆第238次會議紀錄

考試院第10屆第238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上午9時
地 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出席者:姚嘉文 吳容明 林玉体 蔡式淵 劉武哲 伊凡諾幹
    徐正光 邊裕淵 吳嘉麗 張正修 許慶復 李慧梅
    郭光雄 陳茂雄 吳茂雄 邱聰智 洪德旋 蔡璧煌
    劉興善 吳泰成 林嘉誠 朱武獻 劉守成
列席者:張俊彥 周弘憲(顏秋來代)蔡良文 邱吉鶴 黃雅榜
    李若一 吳聰成 沈昆興 鄭吉男
出席者請假:李慶雄休假
列席者請假:周弘憲公假
主 席:姚嘉文
秘書長:張俊彥           紀 錄:胡淑惠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237次會議紀錄。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一)第235次會議,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條文及其附表7(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應試科目表部分)修正草案一案,經決議:「照部擬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修正發布並函知考選部。
(二)第235次會議,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第2條、第6條、第9條條文及其附表1(應考資格表)、附表2(科別及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一案,經決議:「照部擬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修正發布並函知考選部。
(三)第235次會議,陳召集委員茂雄提:考選組審查考選部函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規則廢止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辦法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報告一案,經決議:「照審查會決議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修正發布及廢止並函知考選部。
(四)第235次會議,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4條條文及其附表9(五等考試錄事及庭務員類科應試科目表部分)修正草案一案,經決議:「照部擬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修正發布並函知考選部。
(五)第235次會議,吳召集人容明提:審查銓敘部函陳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修正草案一案報告,經決議:「同意銓敘部撤回原案。」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函知銓敘部。
三、業務報告:
(一)書面報告: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令派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事正副主管人員林妙貞1員請任1案,報請查照。
(二)林部長嘉誠報告:
1、考選行政:本部公文線上簽核辦理情形。
2、考試動態:舉行9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外語導遊人員第二試口試及辦理榜示事宜等各項考試事宜。
(三)朱部長武獻報告:
1、關於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林委員建榮等45人擬具之地方制度法第56條及第62條條文,以及陳委員朝容等32人擬具之同法第56條條文修正草案涉及官制官規情形。
2、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審查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情形。
委員表示意見:(略)。
朱部長武獻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決定:請銓敘部就各委員所提18%改革案相關意見予以釐清後,向委員報告。
(四)劉主任委員守成報告:規劃辦理96年度人事人員專業研習班情形。
(五)顏副局長秋來報告:
1、有關原省級改隸機關及部會地區辦公室組織編制與員額管理通案審議原則案。
2、96年春季中央機關未婚聯誼活動辦理情形。
四、臨時報告:
洪委員德旋報告:有關公告命題委員名單原提案,已交復議,本席建請撤回本人原提:為昭公信,本屆舉辦之國家考試所聘請之命題委員均應接受各界書面查詢,並由考選部於7日內答覆一案,另建議:「1.典試法第23條涉及國家考試公正性、典試、命題與閱卷人員尊嚴及考生權益,請考選部參考德國立法例通盤檢討相關事宜,審慎提議修法。2.倘欲公告命題委員名單,標準須一致,且不能自免。」(註:本案經主席徵詢出席人員同意改列為臨時動議第一案。)。


乙、討論事項
一、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等8種法規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部擬意見通過。
二、銓敘部函陳「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報請鑒核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部擬通過,並函請行政院會銜發布。
三、考選部函陳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4條條文及其附表修正草案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部擬通過。另伊凡諾幹委員所提建議通盤檢討刪除相關考試限制應考年齡規定之意見,請考選部參考。
四、考選部函陳撤銷9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華語領隊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張清風考試及格資格,並吊銷其考試及格證書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部擬通過。


丙、臨時動議
一、洪委員德旋提:有關公告命題委員名單原提案,已交復議,本席建請撤回本人原提:為昭公信,本屆舉辦之國家考試所聘請之命題委員均應接受各界書面查詢,並由考選部於7日內答覆一案,另建議:「1.典試法第23條涉及國家考試公正性、典試、命題與閱卷人員尊嚴及考生權益,請考選部參考德國立法例通盤檢討相關事宜,審慎提議修法。2.倘欲公告命題委員名單,標準須一致,且不能自免。」一案,請討論。
決議:(一)同意洪委員德旋撤回原案。
   (二)洪委員德旋所提兩項建議交考選部參處。
二、典試人員名單議案(略)
散會:11時15分

主 席 姚 嘉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