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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第10屆第256次會議紀錄

考試院第10屆第256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上午9時
地 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出席者:姚嘉文 吳容明 洪德旋 劉武哲 徐正光 伊凡諾幹
    陳茂雄 蔡璧煌 吳嘉麗 李慧梅 李慶雄 許慶復
    邊裕淵 邱聰智 吳茂雄 劉興善 郭光雄 林玉体
    張正修 吳泰成 林嘉誠 朱武獻 劉守成
列席者:周弘憲(朱永隆代)蔡良文 邱吉鶴 黃雅榜 李若一
    沈昆興 鄭吉男
出席者請假:蔡式淵休假
列席者請假:張俊彥公假 周弘憲公假 吳聰成公假
主 席:姚嘉文
秘書長:張俊彥           紀 錄:胡淑惠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255次會議紀錄。
吳委員茂雄表示意見:第249次會議考選部函陳請准舉辦「9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經決議由本席擔任典試委員長,惟因上次會議分送之當日剪報刊載,本院同仁對於本席編著書籍公開命題委員等名單所引發之爭議,多有指責,本席似不宜再行擔任典試委員長,爰請重行核提。
委員表示意見:(略)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第253次會議,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條文及其附表修正草案一案,經決議:「照部擬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修正發布並函知考選部。
三、業務報告:
(一)書面報告:
1、銓敘部函陳關於教育部函送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組織規程暨職員員額編制表中,編制表會計室「會計主任」及人事室「主任」之官等職等訂列為薦任第九職等,核屬妥適,請同意備查一案,報請查照。
2、考選部函陳註銷9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增額錄取尚未獲機關遴用人員傅筱琳等80員考試錄取資格一案,報請查照。
3、考選部函陳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獸醫人員考試第10批全部科目免試審議經過暨獸醫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第18次會議紀錄一案,報請查照。
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令派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事正副主管人員陳昭偉1員請任1案,報請查照。
(二)考選部業務報告(林部長嘉誠報告):
1、考選行政:本部試務人力及酬勞管理資訊系統建置情形。
2、考試動態:辦理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入闈製題工作等各項考試事宜。
李委員慶雄表示意見:(略)
院長表示意見:(略)
(三)銓敘部業務報告(朱部長武獻報告):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截至96年9月底之財務運用情形。
(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業務報告(劉主任委員守成報告):辦理96年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情形。
吳委員嘉麗表示意見:(略)
劉主任委員守成補充報告:對吳委員嘉麗意見加以說明(略)。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考銓業務報告(朱副局長永隆代為報告):
1、96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分發作業情形。
2、立法院法制委員會邀請本局報告調整辦公及放假日數一案。
3、96年秋季中央機關未婚聯誼活動報名及籌備情形。
張委員正修表示意見:(略)
四、秘書長工作報告(蔡副秘書長良文代為報告):本院及所屬97年度單位預算案立法院審議動態情形。
五、臨時報告:
考選部函陳請准增列9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
增額錄取名額1人一案,報請查照。
決定:同意增列。

乙、討論事項
一、吳召集人容明提:審查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及其總說明一案報告,請討論。
決議:照審查會決議通過。
二、吳召集人容明提:審查銓敘部函陳關於本(96)年6月21日本院第10屆第239次會議,請部就立法委員主動提案修正並三讀通過之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22條附表(警察人員俸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及國民體育法第13條規定,涉及憲法疑義,研究向司法院提起憲法解釋案,提出研究結果並擬具憲法解釋聲請書草案報告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審查會決議通過,紀錄同時確定。
三、考選部函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部擬通過。
四、銓敘部函陳關於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通盤檢討公務人員職務列等及警察官職務等階,有關其檢討範圍以及細部調整原則一案,請討論。
決議:交銓敘組會同考選組、保訓暨綜合組聯席審查。
五、考選部函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規則」名稱、部分條文暨其附表修正草案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修正草案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交考選組審查。

丙、臨時動議
一、考選部函陳請准舉辦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防部文職人員考試、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及97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本5項考試典試委員長,呈請派用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並照院長所提,請劉委員武哲擔任本5項考試典試委員長。
附帶決議:有關警察人員之招募方式,本院甚為關心,將安排參訪警政署等用人機關進行研商。
二、典試人員名單案:(略)
散會:11時55分
主 席 姚 嘉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