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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第11屆第24次會議紀錄

考試院第11屆第24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上午9時
地 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出席者:關 中 伍錦霖 林雅鋒 蔡璧煌 邊裕淵 浦忠成
    高明見 詹中原 何寄澎 李慧梅 蔡式淵 黃俊英
    黃富源 邱聰智 李雅榮 陳皎眉 李 選 胡幼圃
    歐育誠 吳泰成 蔡良文 楊朝祥 張哲琛 張明珠
列席者:林水吉 陳清秀(鐘昱男代)李繼玄 董保城 吳聰成
    凃其梅 葉維銓
列席者請 假:陳清秀公假 李嵩賢事假
主 席:關中
秘書長:林水吉 紀 錄:胡淑惠
院長講話:(略)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23次會議紀錄。
更正:(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業務報告,詹委員中原表示之意見「……。另提供3點建議:1.借鏡英國文官學院,代理人制度之實施,……」更正為「……。另提供3點建議:1.借鏡英國文官學院,代理人制度實施之修正及改變,……」。(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考銓業務報告,黃委員富源表示之意見「……。惟此一班別,為國家最高文官之訓練,……」更正為「……。惟此一班別,為國家最高文官之訓練之一,……」。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一)第21次會議,考選部函陳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第10條修正草案一案,經決議:「照部擬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修正發布並函知考選部。
(二)第21次會議,考選部函陳撤銷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華語導遊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吳圓考試及格資格,並吊銷其考試及格證書一案,經決議:「照部擬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公告撤銷,並吊銷其考試及格證書且函知考選部。
三、業務報告:
(一)書面報告:
1、本院人事室案陳考試委員實地參訪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參訪報告一案,報請查照。
2、銓敘部議復關於行政院函送國立生活美學館組織準則、國立新竹、彰化、臺南、臺東生活美學館辦事細則及編制表案,建請同意修正核備一案,報請查照。
鐘副局長昱男補充報告:建請將各美學館「主任」核列為「薦任第八職等」(略)。
張部長哲琛補充報告:說明核列「主任」為「薦任第七職等」辦理情形(略)。
3、銓敘部令派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事正副主管人員楊彩霞等4員請任及吳玲芳等2員免任一案,報請查照。
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令派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事正副主管人員賴振溝1員請任一案,報請查照。
(二)考選部業務報告(楊部長朝祥報告):
1、考選行政:(1)司法院釋字第655號解釋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之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違憲。(2)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錄取人員與應考意願問卷調查統計分析。
2、考試動態:舉行9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等各項考試事宜。
委員表示意見:(略)。
楊部長朝祥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三)銓敘部業務報告(張部長哲琛報告):
1、97年銓敘統計年報提要報告。
2、公務人員新式退休證規劃辦理情形。
委員表示意見:(略)。
張部長哲琛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業務報告(張主任委員明珠報告):
1、檢討公務人員各官等非主管人員共通能力及調整各項訓練課程辦理情形。
2、說明本會培訓所本(98)年3月12日(星期四)中樞紀念植樹活動辦理情形,及建請當日院會於下午召開。
委員表示意見:(略)。
張主任委員明珠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決定:本(98)年3月12日(星期四)本院第11屆第26次會
議,於當日下午舉行。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考銓業務報告(鐘副局長昱男代為報告):
1、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情形

2、行政院第7屆促進女性參與決策金馨獎評審作業及頒獎典禮規劃事宜。
四、秘書長工作報告(林秘書長水吉報告):考試委員實地參訪高雄市政府及高高屏退休公務人員協會辦理情形。
五、其他有關報告:
(一)考試院97年度工作檢討-秘書長工作報告。
(二)考試院97年度工作檢討暨98年度考銓業務施政重點報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工作報告。
委員表示意見:(略)。
伍兼主任委員錦霖、劉執行秘書籐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乙、討論事項
一、考選部函陳因應9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陳懿琳等3人訴願案撤銷後之重閱事宜,通盤檢討國家考試相關法制及制度專案報告一案,請討論。
決議:(一)交全院審查會審查,並由伍副院長錦霖擔任召集人。
   (二)有關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建議併交該會參考。
二、銓敘部議復行政院函為教育部函請追溯訂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第9條、第18條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16條等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請本院同意會銜發布並送請立法院查照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部擬意見通過。


丙、臨時動議
一、伍召集人錦霖提:審查銓敘部議復關於行政院函送司法院擬具之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轉請本院會銜一案報告,請討論。
決議:(一)照審查會決議通過。
(二)會議紀錄同時確定。
二、保訓會函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國家文官培訓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一案,請討論。
決議:交全院審查會審查,並由伍副院長錦霖擔任召集人。
三、張部長哲琛提:第11屆第20次會議決議交付審查之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歸納院長、吳委員、院第二組所提修正意見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勢須改為全案修正。又刻正研擬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完成立法後,將取代服務法,考量修法期程,建議同意撤回原案一案,請討論(註:本案經出席人員附議)。
決議:(一)同意銓敘部撤回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
(二)吳委員泰成所提:贊同部撤回原案,惟公務人員基準法立法尚需時日,請部審酌公務員服務法中有急切修正必要者,宜先行研修,以符實用。及詹委員中原所提:1.口頭說明資料「二、……,實務運作上亦無窒礙之處。……」是否應修正為「……實務運作上亦不無窒礙之處。……」?俾文意正確。2.口頭說明資料「二、……。另現階段縱推動服務法全文修正,亦不表示基準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前,即可完成修法施行。」等文字,建請刪除。3.贊同部撤回原案,但繼續研修公務員服務法等意見部分,請銓敘部參考。
四、典試人員名單議案(略)

散會:12時40分
主 席 關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