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考試院第11屆第28次會議紀錄

考試院第11屆第28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上午9時
地 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出席者:關 中 伍錦霖 邊裕淵 胡幼圃 吳泰成 何寄澎
    林雅鋒 高明見 李 選 李雅榮 李慧梅 陳皎眉
    蔡式淵 黃俊英 蔡璧煌 邱聰智 黃富源 歐育誠
    詹中原 蔡良文 楊朝祥 張哲琛 張明珠
列席者:林水吉 陳清秀 李繼玄 董保城 黃雅榜 吳聰成
    凃其梅 李嵩賢 葉維銓
出席者請假:浦忠成休假
主 席:關 中
秘書長:林水吉 紀 錄:胡淑惠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27次會議紀錄。
更正:(略)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一)第25次會議,考選部函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第15條修正草案一案,經決議:「(一)照部擬通過。(二)李委員雅榮、李委員慧梅及邱委員聰智所提意見,請考選部參考。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專利師考試選試科目問題之改進方案,於3個月內提報院會。(註:1.李委員雅榮意見:請部儘速評估專技考試選試科目採量尺計算評分之可行性。2.李委員慧梅意見:專技技師考試專業科目須達50分規定尚未取銷,致該項考試每年錄取率差異過大,影響社會對本院舉辦國家考試權威性觀感,應予檢討。3.邱委員聰智意見:專利師考試選試科目閱卷及評分之改進,請部專案小組於一定期限內完成研議。)」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修正發布並函知考選部。
(二)第26次會議,高召集人明見提:審查銓敘部函陳關於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修正,並溯自民國97年4月30日生效一案報告,經決議:「(一)照審查會決議通過。(二)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函知銓敘部。
(三)第26次會議,伍召集人錦霖提:審查銓敘部函陳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報告,經決議:「(一)照審查會決議通過。另蔡委員璧煌所提3點意見,請銓敘部參考。(註:蔡委員璧煌意見:1.草案第10條第2項,依審查會決議為『……,其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之服務年資,不適用前條或前項規定辦理時,依本條例規定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但部整理之條文,卻將『或前項』等文字刪除。2.部原提第9條第3項第2款但書『但本條例施行前已任政務人員,於本條例施行後退職或在職死亡者,其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標準,依原規定辦理。』,審查會並無作成刪除之決議,惟部整理之條文,亦逕予刪除。3.部整理之條文對照表第9條條文說明欄六、之(二)後段文字『至於所撥繳公、自提儲金本息之金額高於基金管理機關計算之應補繳金額者,則不予退還。』,審查會並無作成決議加註,何以逕予增列?)(二)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函請行政院會銜並函知銓敘部。
三、業務報告:
(一)書面報告:
1、本院人事室案陳本院考試委員實地參訪高雄市政府及高高屏地區公教退休人員協會座談會參訪報告一案,報請查照。
2、考選部函陳請准增列98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增額錄取名額119人一案,報請查照。
3、銓敘部議復關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等4局編制表案,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編制表,建議復請行政院重行檢討其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薦任官等職稱之配置員額比例後,再循程序辦理外,其餘部分,建請同意修正核備一案,報請查照。
4、銓敘部函陳關於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一案,報請查照。
5、銓敘部函陳關於臺南縣政府照顧服務管理中心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一案,報請查照。
6、銓敘部函陳關於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修正一案,報請查照。
7、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97年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人員苗栗縣苗栗市戶政事務所戶籍員鄧惠蘭,因自始未具參訓資格,業經該會撤銷其訓練及格資格,並報請本院註銷其訓練合格證書一案,報請查照。
8、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令派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事正副主管人員甘雯1員請任一案,報請查照。
(二)考選部業務報告(楊部長朝祥報告):
1、考選行政:(1)考選部公文系統自然人憑證應用情形。(2)部辦理減免低收入戶應考人國家考試報名費情形。
2、考試動態:舉行98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助產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暨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及辦理榜示事宜等各項考試事宜。
(三)銓敘部業務報告(張部長哲琛報告):
1、有關「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制度之研究」案辦理情形。
2、關於行政院協調工會法及勞資爭議法修正草案相關議題研商會議情形。
委員表示意見:(略)
陳局長清秀補充報告:(略)。
院長表示意見:(略)。
張部長哲琛補充報告:對院長及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業務報告(張主任委員明珠報告):規劃辦理98年公務人員保障法制專題演講(第1場次)情形。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考銓業務報告(陳局長清秀報告):
1、「國家政務研究班」第2期辦理情形。
2、本局提列「行政院暨所屬機關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3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任用計畫」。
3、規劃辦理「人事革新論壇-與工商社會團體對話」。
4、辦理會銜政務人員三法情形。
四、秘書長工作報告(林秘書長水吉報告):
(一)辦理「政府行銷-提升政府施政績效的利器」專題演講情形。
(二)行政院與考試院相關議題協商情形。
委員表示意見:(略)。
陳局長清秀補充報告:(略)。
張主任委員明珠補充報告:(略)。
院長表示意見:(略)。
五、其他有關報告:
考試院97年度工作檢討暨98年度考銓業務施政重點報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工作報告。
委員表示意見:(略)。
陳局長清秀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六、臨時報告:
陳委員皎眉報告:(略)。



乙、討論事項
一、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第12條、第25條修正草案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8條、第27條修正草案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部擬修正通過(修正內容:1.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條文第25條第2項修正為:「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七條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條文第27條第2項修正為:「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年○月○日修正之第八條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二、考選部函陳請准舉辦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呈請派用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並照院長所提,請伍副院長錦霖擔任本2項考試典試委員長。
三、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5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一案,請討論。
決議:(一)照部擬通過。
(二)吳次長聰成修正意見列入會議紀錄。(註:吳次長聰成修正意見,有關條文對照表說明欄七、後段文字修正為:「……銓敘部應請服務機關補證或向相關機關查證;另為期更符合公平正義,銓敘部應徵詢專業機關或醫療機構,就公務人員死亡事實與執行職務、公差或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危險或猝發疾病等之間,有無因果關係;如徵詢結果,二者間確具因果關係,銓敘部自應依規定審定其因公撫卹案;如徵詢結果,仍有疑慮者,則由銓敘部擬具處理意見,並檢同相關證明資料,提交由學者及專家組成之專案小組審查,再據以審定撫卹案件,爰增訂第五項規定。」)
四、銓敘部議復關於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第3條是否依病床數或醫院規模訂定師級醫事職務之配置比例及其區分標準一案,請討論。
決議:交小組審查會審查,推歐委員育誠、浦委員忠成、黃委員俊英、李委員選、陳委員皎眉、吳委員泰成、張部長哲琛組織之;並由歐委員育誠擔任召集人。


丙、臨時動議
一、考選部函陳請准舉辦98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不含牙醫師、助產師、職能治療師)、中醫師、心理師、營養師考試暨醫師考試分試考試、9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本6項考試典試委員長,呈請派用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並照院長所提,請陳委員皎眉擔任本6項考試典試委員長。
二、典試人員名單議案
院長提:據考選部擬送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98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及98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第3次增聘閱卷委員2位名單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名單通過。
散會:12時50分
主 席 關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