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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第11屆第40次會議紀錄

考試院第11屆第40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上午9時
地 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出席者:關 中 伍錦霖 林雅鋒 李雅榮 吳泰成 邱聰智
    高明見 陳皎眉 李 選 蔡璧煌 黃俊英 黃富源
    邊裕淵 蔡良文 浦忠成 何寄澎 歐育誠 蔡式淵
    李慧梅 詹中原 楊朝祥 張哲琛 張明珠
列席者:林水吉 陳清秀(鐘昱男代) 李繼玄 董保城 黃雅榜
    吳聰成 凃其梅 李嵩賢 葉維銓
出席者請假:胡幼圃公假
列席者請假:陳清秀公假
主 席:關 中
秘書長:林水吉 紀 錄:胡淑惠
院長講話:(略)。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39次會議紀錄。
更正:討論事項第2案決議:「(一)照案通過,並照院長所提,請關中擔任本2項考試典試委員長。……」更正為:「(一)照案通過,並依本院慣例,由院長擔任本2項考試典試委員長。……」。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一)第37次會議,伍召集人錦霖提:審查考選部函陳「因應9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陳懿琳等3人訴願案撤銷後之重閱事宜,通盤檢討國家考試相關法制及制度專案報告」一案報告,經決議:「(一)照審查會決議通過。(二)林委員雅鋒所提:於5月26日最高行政法院等4所行政法院與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共同舉辦之『2009年行政管制與行政爭訟學術研討會』中,與會學者及部分行政法院法官,對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060號判決,就原告請求公開『各科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及請求閱覽『各科各題評分前50名之試卷』等聲明予以駁回,分別針對判決理由表達不同之法律見解,該資料請考選部作為研修典試法之參考。」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函知考選部。
(二)第37次會議,伍召集人錦霖提:審查考選部函陳「警察人員考試制度改進方案」一案報告,經決議:「照審查會決議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函知考選部。
(三)第37次會議,考選部函陳請准舉辦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呈請派用一案,經決議:「照案通過,並照院長所提,請李委員慧梅擔任本4項考試典試委員長。」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19日函知考選部及呈請派用。
三、業務報告:
(一)書面報告:
1、銓敘部議復關於行政院函送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組織準則及29家醫院編制表,除行政院衛生署金門、屏東及玉里醫院編制表,建議復請行政院重行檢討後,再循程序辦理外,其餘部分,建請同意修正核備一案,報請查照。
蔡委員良文表示意見:(略)。
決定:蔡委員良文意見請銓敘部參考。
2、銓敘部議復關於司法院函送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本院表示意見一案,報請查照。
林委員雅鋒表示意見:(略)。
決定:林委員雅鋒意見請銓敘部參考。
3、銓敘部函陳關於臺北縣政府函送該府採購中心修正為採購處之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並溯自民國96年10月1日生效一案,報請查照。
4、銓敘部函陳有關不能適用軍職專長之特種編號軍職年資計有二件,其交通事業類別之對照,業經國防部查復,並會商交通部表示無不同意見,擬予同意一案,報請查照。
5、考試院令派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正副主管人員林麗明1員請任一案,報請查照。
6、考選部令派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正副主管人員陳春生等5員請任一案,報請查照。
(二)考選部業務報告(楊部長朝祥報告):
1、考選行政: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臨床心理師國家考試命題技術會議
2、考試動態:舉行98年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98年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及辦理榜示事宜。
委員表示意見:(略)。
楊部長朝祥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三)銓敘部業務報告(張部長哲琛報告):
1、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發起籌組及成立情形。
2、補充說明部處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事宜情形。
院長表示意見:(略)。
(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業務報告(張主任委員明珠報告):國家文官培訓所規劃辦理高階公務人員管理講堂情形。
黃委員俊英表示意見:(略)。
決定:黃委員俊英意見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參考。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考銓業務報告(鐘副局長昱男代為報告):
1、核定「98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
2、辦理「『社會學大師論壇-大斷裂?新社會』專題演講」。
四、秘書長工作報告(林秘書長水吉報告):
(一)辦理考試委員實地參訪桃園縣政府情形。
(二)辦理終身學習發展營專題演講情形。
委員表示意見:(略)。
五、臨時報告:
(一)蔡委員良文報告:(略)。
委員表示意見:(略)。
張部長哲琛補充報告:對部辦理軍職人員退撫基金失衡問題情形加以說明(略)。
(二)黃委員富源報告:(略)。
決定:書面報告第2案,交小組審查會審查,推蔡委員式淵、黃委員富源、胡委員幼圃、李委員慧梅、蔡委員璧煌、何委員寄澎、邱委員聰智、林委員雅鋒、張部長哲琛組織之;並由蔡委員式淵擔任召集人。


乙、討論事項(無)


丙、臨時動議
一、邱召集人聰智提:審查銓敘部議復關於司法院函送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本院表示意見一案報告,請討論。
決議:照審查會決議通過。
二、銓敘部函陳有關該部依98年3月12日本院第11屆第26次會議決議事項,與相關機關就人事、主計及政風等一條鞭專屬管理法律與地方制度法間之法律適用關係予以探究案之處理情形及意見一案,請討論。
決議:(一)照部研議意見及本院第二組簽呈意見通過。
(二)請銓敘部函請內政部儘速研修地方制度法第62條條文。
三、考選部函陳請准舉辦98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98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本考試典試委員長,呈請派用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並照院長所提,請吳委員泰成擔任本2項考試典試委員長。
四、考選部函陳請准舉辦9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消防設備師考試、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第二次消防設備士考試暨特種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本6項考試典試委員長,呈請派用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並照院長所提,請歐委員育誠擔任本6項考試典試委員長。
五、典試人員名單議案(略)

院長表示意見:(略)。
散會:11時30分
主 席 關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