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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起外交特考三等考試減考1科 四等考試減考英文改提高英檢成績應考資格

考試院院會今(22)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及第3條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修正案,113年起本考試各等別應試科目數,均減列1科,並調整部分應試科目內涵、成績計算與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規定。

考試院表示,為符合外交部實際用人需求,使本考試應試科目與時俱進,以契合外交人員核心專業職能及涉外業務需要,並兼顧降低應考人應試負擔,113年起本考試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各類科組均減考1科應試科目,各語組均減列「國際傳播」1科、國際法組減列「國際私法、條約法與條約締結法」1科,並調整部分應試科目內涵,將各語組應試科目「國際法(含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修正為「國際公法」,國際法組應試科目「國際公法」修正為「國際公法(含條約法)」;另配合應試科目之修正,調整各科目占分比重。

考試院指出,參照公務人員考試減列應試科目之趨勢,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各類科組則減考普通科目「英文」,並相應調整應考資格之英語檢定測驗成績,自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提高至B1,以符合外交實務工作須具備聽、說、讀、寫之全方位英文能力。

考試院提醒,本項考試預計於113年9月7日舉行,於同年5月28日至6月6日報名,請有志報考之民眾,儘早準備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