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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修正專技人員考試應考資格的實習認定基準

考試院院會今(6)日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社會工作師、牙體技術師、呼吸治療師考試及高等暨普通考試驗光人員等6項考試規則修正案。本次修正增訂呼吸治療師考試應考資格的實習認定基準,以強化專業素質;此外並提升其他5項考試實習或實務工作認定規定的法規位階,以維護應考人的應試權益。

黃榮村院長表示,本次修正能使呼吸治療師具備充分實習訓練,協助應對未來的職業挑戰,為民眾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考試院指出,為了提升呼吸治療師專業素質,並讓呼吸治療師應考資格有關養成教育的實習制度具有一致規範,經考選部邀集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國內各呼吸治療(照護)學系及專業團體召開研商會議,就實習學科、實習內涵、實習時數最低標準、實施日期、實習場所及實習補修規定等事宜獲致具體結論,增訂本項考試的實習認定基準,並自114年6月1日以後畢業生開始適用,讓學校與應考人有充分的因應及準備時間。

考試院並說明,其他5項專技人員考試應考資格有關實習或實地工作及格的認定,原以考試規則授權考選部另訂行政規則;考量實習或實地工作的認定屬於應考資格的一環,攸關應考人應試權益,涉及實體權利義務事項,所以比照其他專技人員考試規則體例,將各該考試類科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提升法規位階,以考試規則附表定之,至於實習或實地工作的學科、內涵、時數等規定並未調整,與修正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