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修正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考試院院會今(16)日通過修正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第4條,增列聽覺障礙者得申請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人員擔任監場及服務工作之規定。

考試院說明,為維護國家考試公平性,保障身心障礙人員應試權益,均於相關規範及應考須知載明,提供身心障礙應考人各項應試協助措施,並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人員擔任監場及服務工作,協助聽覺障礙者應試。嗣為使相關法制更臻完備,於106年訂定本辦法,提供包括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肢體障礙及其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等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各項權益維護措施。雖基於監場及服務人員安排屬試務人力調度,未將上開手語協助措施納入規範,惟實務上仍持續落實聽障應考人手語服務需求。然審酌本辦法為其他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類考試多所參照採用,為期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項目更為清楚具體,能使應考人充分了解及國家整體施政有所依循,爰於本辦法第4條增列聽覺障礙者得申請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人員擔任監場及服務工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