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自110年起報考原住民族特考須取得族語認證合格證書

考試院院會今(28)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增訂族語認證為應考資格條件。

考試院說明,配合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增訂本項考試應考資格,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起,報名本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起,報名本考試一、二、三等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

另按現行「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並參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其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體例,修正應考資格表、應試科目表相關考試類科所屬職組、職系名稱,及修正體格檢查標準表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