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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修正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


  考試院院會今(17)日通過銓敘部函陳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修正草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前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98年3月30日修正發布在案,其後多數公立醫療機構已配合修正組織法規,一覽表所定各級公立醫療機構組織法規未修正前適用之部分醫事職務已無存在必要;另配合臺北市立廣慈博愛院及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組織規程之廢止及修正,同時因應教育部所屬學校以及各衛生局用人需要,爰刪除或新增相關醫事人員職務。

  黃秘書長又表示,基於機關用人需要及衡平考量,適度放寬中央及地方衛生行政機關得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的職務,有其必要性。惟中央機關部分如行政院衛生署及其所屬機關等,因在行政院組織調整的規劃中,已於99年12月底由行政院規劃改為衛生福利部,該署暨所屬機關的名稱、業務及內部組設大幅調整,故在其組織法律未確定前,修正衛生署及所屬機關得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的職務,對該署並無實益,因此院會決議俟其組織法完成立法程序後,再由銓敘部配合修正一覽表。

  黃秘書長更進一步表示,為解決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用人急迫需要,故增列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職務為得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的職務,不足1人時,得以1人計算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