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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修正專技高考暨普考醫事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

  
  考試院院會今(16)日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第6條附表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第7條附表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應試科目表」(刪除醫師類科、修正牙醫師及藥師類科部分)。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為提升職能治療人員執業素質,並配合國內各大學院校系科名稱更迭,及醫師類科落日條款等規定,爰增訂職能治療師類科特定科目成績設限規定、修正各類科應考資格文字,並刪除醫師類科相關規定。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醫師類科已採分試制度,現行醫師類科辦理至98年12月31日止,爰刪除醫師類科及外國人應醫師類科相關規定。

  二、配合醫師、牙醫師類科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辦理至98年12月31日止,刪除該2類科全部科目免試相關規定。

  三、為確保從事職能治療專業者服務品質,自101年起,職能治療師類科之生理障礙職能治療學、心理障礙職能治療學、小兒職能治療學,其中任一科成績未滿60分者,不予及格。

  四、基於大學自主及國內各大學院校系科名稱更迭,為維護應考人應試權益,修正各類科應考資格文字。

  五、配合牙醫師及藥師類科業分別自98年1月1日、97年4月1日起施行新制應試科目,刪除舊制應試科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