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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身心障礙人員特考考試規則


  考試院院會今(9)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第13條及第3條附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表」、第4條附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五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本案係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第18條規定,修正本項考試三等考試應考資格,將原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茲因具專科學校資格者,得於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後3年內(100年1月18日前),繼續應三級考試之過渡期間將屆,爰配合修正本項考試規則第3條應考資格表,並於第13條訂定該修正後應考資格表之施行日期。

  另為配合用人機關業務需要,增訂四等考試之執達員、環保技術類科;五等考試之一般民政、庭務員類科,並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同等級、類科之相關規定,修正各該類科應考資格表及應試科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