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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延長服務案件注意事項,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一案審議通過

考試院今(2)日審議通過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延長服務案件注意事項,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一案。
考試院表示,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延長服務案件注意事項前經銓敘部陳報考試院備查後,於80年7月9日函知全國各機關,作為辦理屆齡延長服務之認定準據,並分別於83年及91年間,2次修訂第2點規定,亦報經考試院核備後,由銓敘部函知各機關。另84年6月29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將上開公務人員延長服務案件注意事項納入規範,並增訂由銓敘部核定之授權規定。
黃秘書長雅榜表示,由於99年8月4日修正發布並定自100年1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已將屆齡延長服務之規定刪除,致原依據該法施行細則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延長服務案件注意事項已無法源依據,須配合自10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俟本案經院會同意核備後,即可由銓敘部辦理後續停止適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