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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優議卹增加功績撫卹金作業要點,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一案審議通過

考試院今(2)日審議通過從優議卹增加功績撫卹金作業要點,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一案。
考試院表示,從優議卹增加功績撫卹金作業要點前經銓敘部於76年間報請考試院備查;於82年間修正,經報請考試院核備後,即函知全國各機關,並沿用迄今。嗣為配合本(99)年7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撫卹法第7條之規定,將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之公務人員增加勳績撫卹金標準表與從優議卹增加功績撫卹金作業要點規定事項予以合併規範,研訂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並將於上開標準發布後,分別廢止公務人員增加勳績撫卹金標準表,以及停止適用從優議卹增加功績撫卹金作業要點。
黃秘書長雅榜表示,考量公務人員撫卹法業於本年7月28日修正公布,並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另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草案之發布案與公務人員增加勳績撫卹金標準表之廢止案,業經考試院於本年11月17日函請行政院會銜,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因此,從優議卹增加功績撫卹金作業要點亦須配合自10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並將於近期內由銓敘部辦理後續停止適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