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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交付小組審查會審查

考試院院會今(2)日審議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經決議先交付小組審查會審查,俟審查完竣再提報院會討論決定。
考試院表示,96年5月15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增訂第5條之1規定,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等組織調整,致所任新職所支加給較原職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該條文增訂施行後,迭有機關就該條規定之適用函請釋疑;且99年2月3日制定公布之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10條規定,對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之公務人員,補足待遇差額事宜,有所規範。另考量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就行政機關組織法規之範疇已有明確規範,銓敘部爰參酌相關法規規定及機關建議,檢討研修本辦法相關條文規定,本次計修正5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修正本辦法所稱組織法規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刪除有關調任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並依原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職務加給有案人員,仍得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職務加給之過渡期限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修正配合機關組織調整及簡併加給表,致所任新職所支加給較原職為低者,其加給支給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四、修正擔任任務編組及組織法規未規定而由機關首長命令指派之主管職務,均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規定,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修正因奉派執行職務失蹤,在未確定死亡前或依法免職前,毋須有家屬在臺,加給仍得照常支給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黃秘書長雅榜表示,本次修正條文中因部分條文尚待審酌討論,為期審慎,乃決議交付小組審查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