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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修正草案交付小組審查會審查

考試院院會今(25)日審議銓敘部函陳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修正草案一案,經決議先交付小組審查會審查,俟審查完竣再提報院會討論決定。

考試院表示,因配合多數公立醫療機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及臺北市立廣慈博愛院及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等相關組織法規之修正、制定及廢止,另為因應各機關用人需要,相關醫事職務須配合增、刪或修正,銓敘部爰據以修正一覽表,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相關機關組織法規修正:
(一) 配合藥管局組織法之制定,新增該局局長、副局長1人為一覽表內得適用之職務。
(二) 配合各級公立醫療機構、臺北市立廣慈博愛院及浩然敬老院組織規程修正或廢止,刪除一覽表內壹、應適用之職務一、各級公立醫療機構之(一)之主任醫師等職務,以及二、政府機關之(二)各級政府機關所屬社會福利機構項下,主治醫師兼所長等職務。
二、因應各機關業務用人需要:
(一)因應教育部所屬學校之用人需要,於一覽表壹、應適用之職務之三、各級公立學校項下,新增醫事放射師等職務。
(二)因應衛生署及其所屬機關用人需要,修正該署技監或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為得適用之職務,不足1人得以1人計之規定;另新增該署所屬疾病管制局等機關之分局長或副分局長其中1人、相關業務組組長或副組長其中1人、相關業務中心主任或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為得適用之職務,不足1人時,得以1人計之規定。
(三)因應各直轄市及各縣市衛生局用人需要,新增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職務為得適用之職務,不足1人時,得以1人計之規定。

黃秘書長雅榜表示,此次修正,因增列衛生署所屬相關機關及各縣市衛生局等相關職務為得適用醫事人員之職務,涉及與醫事人員人事法制之建制目的是否相符等問題,為期周妥,爰決議交付小組審查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