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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等通過審查

考試院院會今(11)日審議通過銓敘部函陳之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草案、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草案等案,其中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內發布,其餘2 案將送請行政院會銜發布,且均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
黃秘書長雅榜表示,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撫卹法)業於本(99)年7月28日修正公布,定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配合撫卹法完成修法程序,銓敘部除研擬撫卹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外,並已依該法第7條及第14條規定,擬具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草案及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草案,經於本年11月9日召開小組審查會審查竣事。
有關撫卹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部分,原條文計29條條文;本次修正18條條文,新增15條條文,刪除14條條文;修正後全部條文共計34條,其重點如下:
一、規定公務人員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不包括自殺死亡。
二、明定任職未滿10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人員,加給其一次撫卹金之計算方式;明確規範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對於本人因交通違規行為而意外死亡不予因公死亡撫卹者,明訂其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
三、明定撫卹金之領卹遺族應包含未出生之胎兒及孫子女;明訂公務人員遺族未於公務人員死亡前依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均不得請領撫卹金;明定請卹時效及各期年撫卹金請求權可行使之日。
四、增訂領卹子女已成年而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給卹之條件;增訂公務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前,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滿40年之年資併計原則;增訂公務人員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及失蹤人員死亡辦理撫卹之撫卹金給與標準。
五、增訂公務人員在職死亡者如不符辦理撫卹,或繳納退撫基金費用而未予併計撫卹之年資,應由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其原繳付基金費用本息。
至於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草案共計5條條文,內容包括法源依據、給與條件、給與標準、勳績撫卹金給申請時點與程序及施行日期等。
另有關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草案部分,共計3條條文,內容包括法源依據、公務人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及施行日期等。
黃秘書長雅榜表示,原由本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之公務人員增加勳績撫卹金標準表規定,已併入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草案規範,須配合廢止,考試院近日內亦將會銜行政院公告自100年1月1日廢止。
※檢附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草案、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草案總說明各1份考試院院會今(11)日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第5條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