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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考試院院會今(14)日通過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修正發布。

  黃秘書長雅榜表示,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授權訂定,自93年1月1日實施迄今,已超過6年,期間迭有機關或公教員工反映修正意見,為使慰問金制度更加健全合理,銓敘部先進行「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發給慰問金制度之檢討」專題研究,並參採各機關所提建議意見,就現存問題通盤檢討修正。

  本草案修正條文5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對於已有設立專屬法律就慰問金發給另為規定之人員,排除適用本辦法,避免重複給與。
二、修正因公事由因果關係的認定方式。
三、增列因公傷殘後,程度加重或死亡者,得補發慰問金差額的彈性期限。
四、刪除「三個月」的申請期限,並增列公務人員因公傷殘後,雖離職亦得申請慰問金;另明定慰問金的請求權時效為5年。
五、增列約僱人員為本辦法比照適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