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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研議組織改造配套規定,完備組編作業規範


  考試院關院長中今(17)日在考試院記者會中表示,為因應中央及地方機關組織調整,考試院已審查通過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修正草案,以及相關編制表審議授權原則、列等處理原則、職稱簡併原則等規定,以利相關機關據以規劃未來組織架構。

  關院長說明,配合本(99)年2月3日行政院組織法及地方制度法修正公布,中央各級機關組織調整、縣(市)改制為直轄市之機關組織法規修正,銓敘部除擬具行政院組織改造期間職稱簡併原則,已於本年6月14日轉知相關機關外,另擬具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修正草案、行政院組織調整各級機關(構)主要職務列等審議原則草案及中央三級調整為四級機關(構)之列等處理原則,經考試院審議完竣,前項準則已於8月31日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後2項原則經考試院作成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編制表審議授權原則,並附帶決議三級改制為四級之機關(構)人員列等處理原則。

  關院長指出,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的修正,及行政院組織改造期間職稱簡併原則、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編制表審議授權原則、三級改制為四級之機關(構)人員列等處理原則的訂定,對於機關組織修編所涉職稱選置、官等職等及員額配置,有了明確且彈性的處理原則,有助各機關加速研訂(修)組織法規及縮短考試院核備各機關組織編制的作業時程;另對於因機關組織層級調降,權益受影響的現職人員,在兼顧整體衡平下,亦提供相當程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