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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修正「銓敘部補(捐)助退休公務人員社會團體經費作業規定」


  考試院院會今(15)日審議通過銓敘部函陳「銓敘部補(捐)助退休公務人員社會團體經費作業規定」修正草案,未來銓敘部將依據本作業規定輔導退休公務人員社會團體,及辦理相關經費補(捐)助事宜。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為落實政府照護退休公務人員美意,鼓勵退休公務人員社會團體舉辦提昇退休公務人員生活品質的文康、藝文、生活講座及旅遊活動,銓敘部於民國98年11月19日訂定發布「銓敘部補(捐)助退休公務人員社會團體經費作業規定」,作為補(捐)助退休公務人員社會團體經費之依據。考試院於民國98年6月18日第11屆第39次會議通過之「考試院文官制度興革規劃方案」,亦將「建立公務人員退休團體輔導機制」列為近程期程興革事項。銓敘部為執行前開興革事項,並考量輔導退休公務人員社會團體與補(捐)助退休公務人員社會團體經費,同屬政府照護退休公務人員事項,故將輔導事項納入本作業規定,並修正其名稱為「銓敘部輔導退休公務人員社會團體作業規定」,俾使銓敘部未來依此規定能提供退休公務人員更多元的照護措施。

  黃秘書長進一步表示,此次除修正作業規定名稱外,其他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作業規定之目的。

  二、增訂銓敘部得協助退休公務人員社會團體辦理經驗傳承、教育訓練等座談會,以及退休公務人員社會團體與政府間的學術、藝術等交流聯誼活動或建置退休公務人員交流園地與終身學習專區等輔導事項。

  三、修正退休公務人員社會團體得向銓敘部申請補(捐)助經費的標準、原則,以及補(捐)助範圍及項目。

  四、增訂辦理輔導及補(捐)助事項的經費支應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