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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修正專利商標審查人員等8種公務人員特考規則


  考試院院會今(8)日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規則、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規則等6種考試規則第3條附表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規則第4條及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第5條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民國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學歷條件由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明定具專科學校畢業資格者,得於該法修正公布後3年內(民國100年1月18日前)繼續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由於過渡期間將屆,為利應考人及早因應,考試院院會今日修正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等8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之三等考試應考資格。

  黃秘書長又表示,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港務人員高員三級輪機技術、航海技術科別、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三等、四等考試海洋巡護科各組別及關務人員三等考試船舶駕駛、輪機工程科別之應考資格,業已規定應考人需具備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航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適任證書始得應考,並考量專技考試及格證書取得需具備一定之學歷要件,故刪除原應考資格有關列舉系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