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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

  考試院今(1)日上午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並於近日內函送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表示,鑑於考績實務存在功能不彰問題,為期落實公務人員考績意旨,發揮績效管考的積極功能,銓敘部乃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由於考績法制的研修,是各界關注的焦點,為彙集修法共識、廣徵各界對於考績法制研修的看法及意見,除銓敍部辦理11場次座談會,廣徵學者專家、企業界及公務人員意見外,考試院及銓敍部亦分別委託私立世新大學民意調查研究中心、輔仁大學統計資訊學系辦理民意調查,並邀集各機關開會研商討論,綜整各界意見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陳報考試院審議。

  考試院說明,本次考績法的修正是全方位的改革,但部分媒體過度渲染報導丙等退場機制,造成公務人員恐慌,自銓敘部提出考績法修正草案後引發外界關切與討論,其中部分公務人員對於本次考績法修正存有誤解,主因在於並不完全了解整體修正內容及改革用意所致,因此,於考試院全院審查會審查時,全體審查委員除就考績制度整體規劃設計、相關法規配套,及實務面可行性因素加以審酌外,並參酌各方意見,就丙等退場機制、主管課責機制、與防範整肅異己等外界關切多項議題,提出相關配套措施,審查過程極為審慎嚴謹。

  本次考績法改革的精神與理念,係為達成協助受考人與時俱進、積極任事、提升行政機關組織效率與效能、強化政府執行力與國家競爭力之預期目標,希望國家文官經改革後重新贏得民眾肯定。此外,銓敘部為宣導上述改革理念及目標,已自本年3月12日起至4月16日,在全國各縣市辦理20場次的宣導說明會,以化解公務人員疑慮。

  考試院特別強調,有關考列丙等部分,已規劃訂定16種配套措施,將於考績法及5種相關子法包括考績法施行細則、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績效評比辦法、面談執行辦法及激勵辦法中,予以規範落實。至於今日院會通過的考績法修正草案,較受外界關注的主要重點包括:

  (一)增列優等等次,並給予更優的實質獎勵。同時修正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1條、第12條之優先陞任機制,使優秀人才得以快速陞遷。

  (二)經考列為丙等者,除第1次應留原俸級並接受輔導改善外,第2次考列丙等者,應降級改敍並輔導改善,第3次則應辦理資遣或依規定退休。除以上考列丙等者外,考績委員會對擬予考列丙等、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並規定因績效管考條件考列丙等而被降級改敘、減俸、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得以復審方式提起救濟;應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復審決定應經言詞辯論程序。

  (三)增訂後功抵前過之規定,如考列丙等人員經輔導改善,於十年內一年考列優等或連續三年考列甲等時,得抵銷丙等一次。
  
  (四)課予主管覈實考評責任,如主管人員未能對屬員覈實辦理考績及平時考核,致受考人考績遭受不公平對待,並依保障程序提起救濟經撤銷原考績處分時,其主管考績即不得考列甲等以上。另如機關首長對受考人考績之評價,係基於其他因素考量而達其整肅異己的目的,受考人如因而提起考績救濟,並經保訓會撤銷原考績處分者,未來將協調保訓會將撤銷決定函送上級機關,使上級機關對該機關首長究責。

  (五)上述對於機關首長或主管如有考核不實的課責機制,除於考績法規範外,另將於其相關子法,如考績法施行細則、面談執行辦法、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等,另作周密嚴謹的防範規定,以確保考績的公平、公正。

  (六)考績考核將扣合機關、內部單位及受考人3層次的績效表現,增列主管機關應實施所屬機關間及各機關應實施內部單位間團體績效評比的相關規定,團體績效評比結果,將作為彈性分配主管機關、所屬機關,以及內部單位考列甲等以上、丙等人數比率。績效佳的機關或單位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可以提高、丙等人數比率可以調降;相反地,績效不佳的機關或單位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將會調降,而丙等人數比率則會予以提高。同時,本法亦訂有每3年將視國家整體行政績效檢討結果彈性調整考績等次比率的機制。

  考試院最後表示,考績法將於近日內函送立法院審議,考試院除將積極與立法委員溝通協調,為政策辯護外,並將與公務人員持續溝通並加強宣導說明,以釋群疑,但無論最後情勢如何發展,都將尊重立法院的最後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