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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第3條、第7條將修正

考試院院會今(25)日通過銓敘部函陳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第3條、第7條修正草案,近日內將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修正發布。

  考試院表示,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於民國95年8月3日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並自同年月1日施行。為因應相關公立醫療機構用人需要,並考量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與其他師級醫事人員師(一)級配置比例衡平性,故修正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第3條第1款,將教育部所屬大學或學院附設醫院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總醫院之其他師級醫事人員列師(一)級人員員額,由現行不得高於2%,修正為不得高於3%;同條第2款則新增訂教育部所屬大學或學院附設醫院分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醫院、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機構、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院之其他師級醫事人員列師(一)級人員員額,由無得置列師(一)級人員,增訂其比例為不得高於2%,並規定不足1人時,得以1人計。

  考試院初步估計,適用上述修正規定的各級公立醫療機構師(一)級其他師級醫事人員,將由現行108人增為255人,期助於鼓勵優秀醫事人才下鄉,並提昇醫療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