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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同意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施行日期訂為99年1月13日

考試院院會今(18)日同意會銜行政院函請訂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一案。

  考試院表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修正條文草案,有關教師遭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依法提起申訴或訴願,經評議或訴願決定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其申訴或訴願期間年資得採計為教師退休年資之規定,經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並於民國99年1月13日總統令公布。因此,教育部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命令訂定該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為99年1月13日。

  基於法制作業體例一致考量,該法第3條第4項已就同條第3項第1款訂有施行日期,不再另以命令訂定施行日期外,該法第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2款、第5項之施行日期,行政院同意教育部建議訂為99年1月13日。

  考試院經考量,行政院對於前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之訂定,尚屬妥適,故同意會銜,並將於近日完成會銜發布程序及函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