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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同意會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

考試院院會今(4)日同意會銜行政院函送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考試院林秘書長表示,行政院為考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應具教學專長與知能,提升主持校務能力,並為使我國大專校院更具國際競爭力,期以各校得配合學校特色延攬優秀人才出任校長,經於民國99年1月7日行政院第3178次會議決議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正草案,函請本院會銜。全案經本院今(4)日院會同意會銜,並於近日完成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