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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法程序,貫徹考用配合政策


  考試院姚院長今(24)日於歲末記者會表示,為因應社會環境變遷及高等教育普及發展,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96年12月21日完成立法院三讀程序,並於97年1月1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未來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應考資格將提高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然為維護專科學校畢業者權益,渠等在本法修正公布後三年內仍可應考。
  本次修正重點為:
一、第2條將現行增額錄取人員由用人機關自行遴用之方式,修正為由分發機關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同條第6項增訂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得申請延後分發任用,若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發任用,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二、第3條第1項增訂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1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三、第12條第2項增訂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參加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報名費得予減少之規定。
四、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二、三級應考資格規定,刪除原有以高考二級、三級及格滿四年、二年,得應高考一級、二級考試之規定;高考三級應考資格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提供原專科學校畢業者適當緩衝期間,使具該等資格之應考者於本法修正公布後三年內得繼續應考。
五、第19條增訂必要時得視考試等級、類科之需要,增列經相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提高學歷條件、應具有與各該類科相關之工作經驗或訓練之法源規定。
六、第20條增訂免訓或縮短訓練、重新訓練、生活管理、輔導規定等,並對於訓練性質特殊,於辦法中明定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另為規定者,應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或備查。
七、考量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及格人員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規定,係屬永久限制轉調之範圍,爰於第23條增列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為轉調機關。
  姚院長同時表示,為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上開修正,已積極研修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及相關附屬法規,俟完成修法程序後,將立即登載考選部網站,以供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