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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均定自95年8月1日施行


  考試院姚院長嘉文今(18)日於就職四週年記者會表示,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業奉總統於本(95)年5月17日令公布,該條例之施行日期及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該條例施行細則,亦分別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銓敘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訂定(修正)發布。上開規定,均定自本年8月1日起施行。
  姚院長表示,為配合醫事放射師法、心理師法、呼吸治療師法等醫事專業法規及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之制定(修正),並依法律保留原則及因應實務需要,銓敘部研擬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經完成立法程序,並經 總統明令修正公布。另配合該條例之施行,銓敘部爰擬具該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及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草案,經考試院會議修正通過,並分別完成發布事宜。有關其修正(訂定)之重點如下:
一、醫事人員人事條例部分
(一)明定師級人員職務之級別,並增訂各機關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之訂定依據。
(二)增訂擔任各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等職務人員,以及政府機關培育之醫事公費生經分發履行服務義務者,得免經公開競爭方式辦理甄選。另配合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布施行,規定各機關遴用新進醫事人員,應依該法外補程序規定,以公開競爭方式甄選。
(三)將試用期間及免予試用之經歷修正為6個月。另將採計為免予試用之經歷範圍擴及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各類醫事人員依其醫事專門職業法律得執業之機構。
(四)增訂調任低級別職務人員,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並增訂依其他任用法律銓敘審定合格人員,於擔任醫事人員時,對於其原敘俸級比照現職醫事人員予以保障。
(五)對於具有其他法律所定任用資格之現職醫事人員,修正放寬准予以所具任用資格轉調其他非由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
二、醫事條例施行細則部分,主要係依法律保留原則,將移列至本條例規範之醫事職務認定程序、師級醫事人員之級別區分、公立醫療機構各級別師級人員員額比率之法源依據等規定予以刪除,並將現行相關函釋有關相關專業工作之範圍、臨床、教學、研究工作之採認標準等規定予以納入。
三、至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主要係將現行公立醫療機構各級別師級人員員額比率及各機關學校師級醫事職務級別訂列基準之規定予以整合,俾作為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配置之準據。
  此外,該部將於近期內參酌相關機關建議,研修各機關(構)學校適用醫事條例職務一覽表,將使醫事人員人事法制更臻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