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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因應人口老化趨勢應有之變革


  考試院姚院長嘉文今(18)日於就職四週年記者會表示,為因應人口老化及少子化之社會發展趨勢,退休、養老給付持續提高,形成政府長期之財政壓力。因此,現行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已有迫切調整與因應之必要。
  有鑑於此,銓敘部經參酌各國退休法制、我國政經、社會之情勢轉變,並邀集學者、專家及各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多次研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經考試院反覆研議並予修正通過後,已於本(95)年2月16日函送立法院審議,期能於通過施行後,將人口老化對我國社會與經濟層面之負面衝擊減至最低,同時顧及公務人員退休權益。該草案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自願退休人員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增定以60歲為原則,並參採年資與年齡並重之精神,將任職年資較長(30年以上)者,另訂較低之起支年齡(55歲);另配合增加展期與減額月退休金之規定。至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在職公務人員,另訂保障及過渡規定-亦即修正條文施行前任職年資已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而符合現行自願退休領取月退休金條件者,仍得按原規定,於退休時領取月退休金,不受修正條文之限制;未符上開規定之現職人員,在修正條文施行第1年至第10年間,依任職滿25年以上條件自願退休者,除應年滿50歲以外,其年資與年齡合計數應大於或等於各年度適用之法定指標數,始得領取月退休金,以達漸進延後年齡之效果。同時配合訂定擇領月退休金公務人員亡故後配偶領取月撫慰金最低年齡等規定。
二、增列彈性退休條件、放寬中途離職退費及延後領取規定
  為配合政府改造、組織精簡及公私部門間人才交流等需要,現行自願退休條件確宜更具彈性,以提供公務人員多樣化退休選擇機會,以利不願久任者安排生涯規劃,進而促進新陳代謝,暢通人事升遷管道。因此,在現行自願退休條件不作變動之前提下,增訂較為寬鬆之退休條件;並放寬中途離職退費之規定,另撥繳退撫基金5年以上離職人員轉任私部門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其他退休法令辦理退休者,准其至遲於年滿65歲之日起1年內提出發還基金費用本息之申請,以增加公務人員退離之彈性及誘因。
三、落實退撫基金收支平衡原則,調整退撫基金法定費率上限
  由於退撫基金按照正常成本費率提撥,始能強化退休基金支付能力,並且避免年資較長、年齡較高族群之退休金成本,轉嫁由年資較淺、年齡較低之族群承擔之代際間不公平現象,亦能平衡代際間之體系報酬率。因此,面對人口急速老化、退休金潛藏負債相對增加之未來發展趨勢,除繼續努力提高基金營運績效,增進退休給付之合理性外,允宜參酌精算結果,適度調整退撫基金法定費率上限為15%。
  本修正草案如經完成修法施行後,將有助於建構合理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至於本條例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均已上載銓敘部該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mocs.gov.tw)法規草案項下,以供各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