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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修正條文送請立法院參考


  考試院姚院長嘉文今(18)日於就職四週年記者會表示,銓敘部研擬「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之建議修正條文計5條,業於本(95)年7月7日送請立法院法制委員會,作為立法院舉行公聽會及審查法案之參考。
  姚院長表示,本案係立法院法制委員會於本年4月20日召開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考試院94年8月15日函請審議之「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及立法院王委員昱婷等38人、管委員碧玲等48人分別擬具之「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暨考試院函請審議廢止「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案,經決議略以,先請銓敘部舉行座談會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參加,凝聚共識後,再擬具解決方案及相對應條文,俟立法院舉行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發表意見後,再擇期開會審查。
  銓敘部爰於本年5月15日、6月5日及6月14日召開「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座談會3次,經與會人員充分討論及交換意見後,彙整擬具該草案建議修正條文計5條(第3條有關主管院總量管制逾15%上限、第17條有關地方主管機關亦得授權所屬機關組織審查委員會辦理公開甄選、第34條有關擔任機要職務人員之考核比例仍併入各機關受考人數總額計算、第45條有關亡故聘用人員之遺族領受撫卹金之對象增列「祖父母、孫子女」、第58條有關聘僱人員過渡期間延長年限)於本年7月7日送請立法院法制委員會供各委員參考。
  姚院長表示,為提昇國家競爭力,銓敘部於91年起積極規劃建立彈性用人制度,並整合現行聘用、派用、機要、聘任、約僱等5類人員之管理法規,審慎研擬完成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並為加速推動完成立法程序,該條例草案業已列入亟需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優先審議之法案,將加強繼續與關心本條例草案之立法委員加強溝通說明,並於立法院舉辦本條例草案公聽會時,加強向與會人員宣導及說明本條例草案之立法精神及相關條文設計內容。
  本條例草案制定施行後,將促進政府機關人力資源多元化,使各階層人力更具彈性運用,以提昇政府行政效能。有關本條例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均已上載銓敘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mocs.gov.tw)法規草案項下,供各界參考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