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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廢止律師檢覈辦法等14種檢覈法規


  考試院院會今(24)日通過廢止律師檢覈辦法等14種檢覈法規,相關檢覈筆試已於94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畢,法規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依法廢止。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民國88年12月29日修正公布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6條規定,89年12月31日前,申請檢覈經核定准予筆試或面試者,得就原核定科目於5年內參加筆試或面試。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事人員、營養師、社會工作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漁船船員等檢覈筆試,已於94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畢,由於法規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院會因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議廢止。考試院將於近日內辦理廢止事宜或會同行政院、司法院廢止。
  本次廢止的考試規則有:
1.律師檢覈辦法
2.會計師檢覈辦法
3.建築師檢覈辦法
4.技師檢覈辦法
5.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6.中醫師檢覈辦法
7.獸醫人員檢覈辦法
8.營養師檢覈辦法
9.社會工作師檢覈辦法
10.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辦法
11.漁船船員檢覈辦法
1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1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辦法
14.測驗式試題計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