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修正


  考試院院會今(17)日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對於非建築本科、系、組畢業的應考人,從民國99年8月1日起,必須具備公立或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建築、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與都市計畫科、系、組開設的建築設計18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始可應考。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現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應考資格,對於非建築本科、系、組的應考人,規定必須「曾修習建築設計18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但由於並未明確規範開設這項課程的科系,使得建築師考試應考資格審查時,在這項課程採認上常有爭議。
  為了強化法制規範、杜絕爭議,並為了配合與國際接軌,注重建築師養成教育的一致性,以提升建築師素質,本日院會修正本項規定,未來必須具備公立或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建築、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與都市計畫科、系、組開設的建築設計18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始可應考。
  由於建築師考試是採科別及格制,為保障舊案(已有1科目以上及格)應考人、以前曾應試的新案(應試全部科目)應考人及已依現行規定修習建築設計課程擬於今(95)年應試的應考人權利,本項修正將給予參加今(95)年建築師考試新案應考人4年的過渡期間,自9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