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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及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草案


  考試院院會今(13)日通過「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及「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草案」,兩案與已在95年5月修正公布的「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將於會銜相關機關後,自95年8月1日起施行。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95年5月17日修正公布的「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考試院院會今日決議,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及配合這項條例所研擬的「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草案」,將於近日內送請行政院會銜,發布自8月1日起施行;另外「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也將於近日內由銓敘部送請行政院衛生署會銜發布。
  這次修正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是針對未來取得師(二)級、師(一)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的學經歷規定適度修正,重點包括:
一、增訂具師(三)級任用資格而以士(生)級職務任用人員,以及曾任職國外具相當醫療水準醫療機構的醫事人員,免予試用。
二、修正取得師(二)級、師(一)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的學經歷規定,須於符合學歷規定後,實際從事相關專業工作。
三、增加專業訓練採認範圍;增列領有專科醫師證書後,經核准展延證書效期,且仍在有效期限內者,可直接認定符合取得師(二)級、師(一)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的專業訓練時數。
四、增訂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7條第3項所稱相關專業工作的範圍;並增訂所稱臨床、教學、研究工作的採認標準。
五、增訂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3款所稱依其他任用法律銓敘審定合格人員範圍,及修正第14條第2項所稱各主管機關的範圍。
  另外,這次訂定「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目的在使各公立醫療機構在制(訂)定、修正編制表時,就各級別師級醫事人員的員額如何配置,有可資依循的準據,主要內容重點包括:
一、訂定公立醫療機構師級醫事職務的配置比例。
二、訂定各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應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的師級職務配置基準。
三、訂定各政府機關得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的師級職務配置基準。
四、本準則發布施行後,各機關除特殊原因報經同意延長外,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不符本準則規定者,應於3年內修正組織法規或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