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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修正通過


  考試院院會今(15)日通過修正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配合「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及用人機關業務需求,新增或刪減多項類科;另將三等、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普通科目「中華民國憲法(概要)」、「公民」,修正為「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與英文)」、「公民與英文」,並明確規範試題題型及考試時間。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依據考試院第10屆第173次會議審議「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制度通盤檢討報告」決議,刪除本規則有關體格檢查規定。又為配合本(95)年1月16日修正施行的「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並參酌新修正通過的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規則設置類科、應考資格、應試科目等規定,檢討修正本項考試各等別相關規定。其中類科增刪與修正部分如附表一、二、三,應試科目部分,三等、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普通科目「中華民國憲法(概要)」、「公民」,修正為「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與英文)」、「公民與英文」,並明確規範試題題型及考試時間;另修正部分類科專業科目,並標明試題題型。
  本項修正案業經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規定,踐行預告程序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