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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對於公務人員權利義務關係,人事法制基準確立,將有明確規範


  考試院院會今(6)日通過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釐清公務人員與國家關係是公法上職務關係,並將取代「公務員服務法」,保障公務人員合理權利、確定公務人員基本義務,另並確立全國公務人員共同適用的基本規定。全案將於近日內會銜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本法草案制定,旨在彰揚憲法精神,統攝全盤人事法規,草案全文共分為6章,61條條文,主要立法目的包括:
一、界定公務人員定義與分類
明確界定「公務人員」定義,以釐清其範圍,同時配合適用上需要,透過有系統分類及確定稱謂,例如分類為政務人員、常務人員、法官與檢察官等,以因應各類別公務人員特性而分別作合理規範。
二、釐清公務人員與國家關係
為順應時潮,規定公務人員基於公法上職務關係,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同時允許公務人員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得依法定程序尋求救濟。
三、保障公務人員合理權利
為使權利與義務平衡,本民主原則、人道精神,明定公務人員權利及其保障;同時允許公務人員有組織或加入公務人員協會的權利。
四、確定公務人員基本義務
由於本法將取代「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人員義務詳予規定,並明文排除公務人員義務不確定論,相對確定公務人員義務範圍,同時檢討修正已不合時宜的現行規定,期使全體公務人員知所遵循。
五、建立共同標準統攝人事法令
針對各類別公務人員應共同遵守的人事管理基本事項,如公務人員與國家的關係、公務人員權利、義務以及考試等,揭櫫基本原則,期作整體規範;同時明定本法優於其他人事法令的適用,期有效統攝各種紛歧的人事法令。
六、適應特性需要靈活管理方式
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的規定;同時允許依各類別公務人員特性需要,分別另定有關任用、俸給等法律,以兼顧現狀,並因應未來發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