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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廢止「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委任升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考試院院會今(2)日通過廢止「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委任升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本項考試自民國90年至94年已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規定辦理5次,法規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因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廢止本項考試法規。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於民國88年修正公布,修正條文自民國89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規定:「本法修正公布前之原委任升等考試,於本法修正公布後以繼續辦理5次為限」。本項考試自90年至94年業已依法辦理5次,94年度考試並已於95年1月10日放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2款規定「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應予廢止,因此依法廢止該項考試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