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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考試增列三等考試公證人、觀護人二類科與五等考試錄事及庭務員二類科


  考試院院會今(2)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增設三等考試公證人、觀護人二類科與五等考試錄事及庭務員二類科,以配合用人機關需要。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為配合用人機關司法院及法務部用人需要,本項考試增設三等考試公證人、觀護人二類科與五等考試錄事及庭務員二類科,應考資格比照其他考試相當等級考試擬訂,其中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比照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繳交電腦打字每分鐘30字以上的合格證明。
  有關應試科目部分,本項考試參照現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初等考試應試科目,其中三等考試司法官、公設辯護人類科原普通科目「中華民國憲法」修正為「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其他三、四等考試各類科原普通科目「中華民國憲法(概要)」修正為「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五等考試則列考「公民與英文」科目等應試科目。
  至體格檢查標準部分,增列五等庭務員類科體格檢查規定,惟三等考試公設辯護人及增列的公證人、觀護人及五等考試錄事類科則不實施體格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