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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修正4種訓練辦法增訂「婚」、「重病」、「其他重大事由」為停止訓練事由


  考試院院會今(16)日通過修正「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以下分別簡稱為薦升簡、委升薦、警佐升警正、員級升高員級)等4種訓練辦法部分條文,增定「婚」、「重病」、「其他重大事由」為停止訓練事由,及修正成績不及格者得於次年度起參訓之規定。全案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本次修正是為因應升官等訓練實務需要並顧及受訓人權益以及配合相關法制作業,修正重點包括:(一)增訂「婚」、「重病」、「其他重大事由」為停止訓練事由。(二)修正成績不及格者得於次年度起參訓。(三)增訂退訓或撤銷訓練及格資格者參加訓練的規定。(四)增訂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是否占各遴選機關次年度分配受訓名額的規定。(委升薦、警佐升警正、員級升高員級)(五)因新修正規定均較過去有利受訓人員,因此刪除得選擇適用修正發布前規定。(委升薦、警佐升警正、員級升高員級)(六)配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8條,增訂得收取必要基本費用的規定(薦升簡),另刪除「其項目及金額由保訓會定之」的規定。(委升薦、警佐升警正、員級升高員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