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考試院院會通過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人數等相關處理原則,自本(95)年起實施


  考試院院會今(9)日通過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人數等相關處理原則,自本(95)年起,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人數以不超過各該錄取分發區、該類科正額錄取名額50%為原則。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各項國家考試增額錄取人數,以往是由典試委員會參考用人機關需要決定,此方式雖具有彈性因應各機關臨時用人需要的優點,但根據統計資料顯示,近年由典試委員會決定的各種考試增額錄取比例每年不一,確有再加檢討改進空間。
  考試院為維持考試公平性,責成考選部邀集各用人機關對此深入研議,提出檢討報告,並決定依典試法第11條規定,由考試院訂出原則性的增額錄取比例上限及其他處理原則,供典試委員會議依各考試不同情況決定各該考試增額錄取人數。本項檢討報告經考試院舉行聯席審查會,審查通過相關處理原則如下:
(一)決定增額錄取人數及比例的程序方面: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決定增額錄取人數及比例時,應視考試規模大小、性質,先行召開該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預備會議討論或由該考試典試委員長商同考選部、分發機關及用人機關決定,再提考試院院會報告後,列入該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議程,由該考試典試委員會依典試法規定討論決定。
(二)增額錄取人數的計算方式方面: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計算各類科增額錄取人數,應依該類科公告的需用名額,並參酌該類科最近3年的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人數、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一年內離職人數、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暨普通考試同時錄取人數(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採用)、正額錄取人數以及各該考試其他特殊性質等因素訂定計算方式。
(三)增額錄取比例的限制方面: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人數以不超過各該錄取分發區、該類科正額錄取名額50%為原則,不足1人以1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