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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查核條例草案,未來對於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辦理特殊查核的規範,將提昇至法律位階


  考試院院會今(27)日通過銓敘部研擬的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查核條例草案,將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辦理特殊查核的規範,由辦法提昇至法律位階,並對於應辦理查核的職務範圍及應查核的項目等,均有具體規範,以落實維護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目的。全案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蔡副秘書長良文表示,為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有關各機關於任用公務人員前,應就其品德及對國家的忠誠辦理查核,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之規定,行政院前曾會同考試院訂定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惟為期將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辦理特殊查核的規範,由辦法提昇至法律位階,考試院復依照92年3月間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審查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附帶決議,於93年間與行政院會銜將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查核條例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另為配合本條例草案研擬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修正草案,亦同時函送立法院審議。
由於這2項草案於立法院第5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均未能完成立法程序,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規定,每屆尚未議決的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因此均重新檢討擬訂。
  蔡副秘書長表示,本次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查核條例草案,除增列有關準用對象的規定外,其餘部分主要係依照93年間送立法院審議的本條例草案略作文字修正。其適用對象為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公務人員,包括各機關依法任用、派用、聘任的有給專任人員、政務人員及聘用人員等。至於須辦理查核職務,將採正面表列方式訂定一覽表予以明定。
  對於應辦理查核職務的公務人員,所作的查核項目計有10款(詳如附表),公務人員經查核有其中上述各款情事之一者,各機關應審酌其情節及擬任、現任職務的性質,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虞者,如為政務人員應不予任命或予以免職。政務人員以外的人員,如為現職人員應調整為須辦理查核職務以外的職務,如為擬任人員則不得擔任該職務。
  至於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的查核,是由法務部調查局辦理,查核結果由調查局函復各機關,並由各機關以書面檢附該查核結果影本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認為查核結果違反事實時,可以向各機關陳述意見及申辯,由調查局重行查核。同時,為保障公務人員的權益,本草案並規定當事人對於各機關的決定,認為有違法致損害其權益,得依法提起救濟。至於政務人員因其任命是以政治性需要為考量,因此不適用救濟規定。
至於本條例所定適用對象以外的各機關人員,其工作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準用本條例規定。
  另因本條例如完成立法程序,則有關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得辦理特殊查核之規範即由辦法提昇為法律位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中與特殊查核相關規定已無存在必要,因此本次也配合修正,將條文中有關特殊查核的相關規定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