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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全國人事行政會議銓敘分組討論「建立彈性用人制度,靈活人員進用管道」


  考試院今(17)日下午,分別進行考選組、銓敘組及保訓組三組分組討論,其中第二分組為銓敘組,討論地點在考試院傳賢樓1樓多媒體會議室舉行,中心議題為「建立彈性用人制度,靈活人員進用管道」,由考試院邊委員裕淵及洪委員德旋擔任召集人,同時邀請銓敘部李政務次長若一作引言報告;繼由考試院呂組長海嶠及國立空中大學賴教授維堯等二位實務與學養兼具的專業人士分就本年6月至8月間,於北、中、南、東分區座談與會人員意見及中心議題作彙整報告及意見評論,其餘為討論時間。
  李政務次長若一首先指出,我國行政機關人員可區分為常任人員與非常任人員兩大類,其中常任人員制度係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為主要架構,人員之進用以考試用人為主;至於非常任人員之進用,主要係輔助機關任用體制之臨時用人,非應經常性且長期性政務推動所設。此類臨時性用人,政府機關目前分別以聘任、聘用、派用、機要及約僱等5類方式進用,雖使各機關用人較具彈性,有助於短期性、臨時性業務之推行,惟各類人員適用之法規依據各有不同,使得人事管理體制相當分歧,彼此間之權利義務未盡一致,實有統籌規劃一套具有法律位階之管理法制,重新建構契約進用人力制度之必要。
  李次長表示,現行各種非常任之臨時人員設置、進用依據、資格條件、敘薪標準、進用期限、考核獎懲、退離撫卹、給假及權益保障等事項均不盡相同,存有缺失,例如:進用資格寬鬆,人員素質無法掌握;法令紛歧、權益不同,形成人事管理困擾;部分人員敘(支)薪標準過於優渥,影響機關工作士氣;缺乏完備考核制度,難以發揮獎優汰劣功能,以及聘僱人員之離職給與保障,仍有不足等若干缺失。
  為澈底解決上開問題,考試院爰規劃契約進用人力制度之興革方案,整合現行:一、聘任人員及隨機關長官同進退之機要人員,改以契約方式進用;二、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派用人員派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用、派用、約僱人員,均以契約聘用;三、學術研究、科技、社會教育、文化及訓練等5類機關內以契約聘任之研究及專業人員,併予納入規範,以期整建一套彈性並具有活力之聘用人事制度。
  新建構的契約進用人力制度案,其重要興革包括:一、整建現行相關臨時人員法制,將聘任、聘用、派用、機要及約僱等5類人員予以整合為一套人事制度,就其權利義務予以衡平設計;二、明確規範聘用人員相關人事事項,關於聘用人員之聘用等級及資格、聘用程序、薪給、考核、保險及退職撫卹等事宜應有明確規範,以充分保障是類人員權益;三、聘用人員與服務機關為公法上契約關係,有別於常任人員之人事管理制度,其相對之權利義務應有不同規範;四、建立績效管理制度,以吸引優秀人才進入公務機關服務,並建立完備之考核及淘汰之機制;五、建構完善的退職撫卹制度,可借鏡勞工退休金條例儲金等之設備,規劃公、私部門可攜式個人帳戶制,使聘用人員之工作年資及儲金均宜具可攜式之特性,以促進公、私部門人才交流。六、訂定過渡條款,以保障現職人員權益,使新舊制度過渡期間之進用、薪給、考核、保險及退離撫卹等問題得以解決,俾利新聘用人事制度順利推行。
  呂組長海嶠並就本年至各地分區座談,與會人員意見諸如:建議正式公務人員仍應為公務體系之主幹,聘用人員之進用宜以高階人力為主,較低階層之聘用宜為輔助性質,避免出現基層機關臨時性人力過多之情事;應正視於聘用人員人事條例立法通過後,對現職臨時人員之衝擊問題;建議新建構之聘用人員制度在升遷、考績、福利等方面能有一套的鼓舞機制等提出說明。賴教授維堯則針對機要人員係隨首長進退,如納入契約人力規範,宜有完善的退場規定;績效獎金的設計也應避免眾人求均方式,宜落實對個人績效考核等,提出看法。
  此外,與會人員並對新建構的契約用人力制度,提供服務機關中的經驗、遇到的問題、案例、進用比例、甄審(選)程序、陞遷、聘期、應否建立證照制度;以及未來新舊制度的轉換規定等,宜有完善及保障權益的配套措施;並加強與各機關及人員的溝通等。本分組經由與會人員的充份討論及提供建言,未來均將作為考試院建構契約進用人力法制參考,期建構高素質、高效能的公務人力制度,以因應國家發展,提昇國際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