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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審議通過行政院函請考試院同意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的警察人員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考試院院會今(6)日審議通過行政院函請考試院同意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的警察人員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同意將該條例名稱修正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外,並增列警監特階及增訂擬任警察官的消極資格限制,以及修正警察人員停職、免職事由等規定。全案將於近日函復行政院。
  考試院蔡副秘書長良文表示,本案修正重點包括增列警監特階,是專供警政署署長擬列職務等階上限使用,以使得警察人員警監官等的等階與公務人員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一致。
  另外,並增訂擬任警察官消極資格限制,對於擬任警察官前,經查核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或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或曾列治安顧慮人口或犯刑法相關罪責,經有罪判決確定、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或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臺灣警察學校、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等情事之一者,即不得任用為警察官。另配合上述增訂不得任用為警察官的事由,修正警察人員的免職事由,以及配合實務需要,修正警察人員停職規定。
  此外,基於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增訂「優等」等次及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本次修正案亦增訂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警察官、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其相當官等官階(職等)的年資、考績得相互採計取得任官(用)資格;並對於警察人員任本官階職務滿十年未能晉階或升官等任用,而已晉至本官階職務最高俸級者,增訂考績如考列「優等」,其獎勵為晉年功俸一級,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的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俸最高俸額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的一次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