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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等9種法規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重行審(核)定的規定


  考試院院會今(6)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等9種法規部分條文,本案9種法規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下表:(見明細表單)

  考試院蔡副秘書長良文表示,本次修正是因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及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等法規中有關重行審(核)定的規定,於民國85年10月16日公務人員保障法制定公布後,產生究竟屬於救濟程序一環或是屬於再開程序的疑義。
  經銓敘部就法理與實務二方面詳慎研議,基於簡化公務人員救濟程序及避免重行審定與復審雙軌併行致救濟結果難以確定等因素考量,認有關重行審(核)定的規定應予刪除。另因公務人員俸給法部分條文已於本年5月18日修正公布,該法施行細則亦須配合修正,銓敘部於是就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保障法、訴願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一併檢討,研擬這9種法規修正案提報考試院院會審議。
  另民國94年5月18日修正公布的公務人員俸給法部分條文,有關其施行日期,依該法第28條規定,由考試院定之。考試院將發布定自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