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考試院院會通過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


  考試院院會今(22)日通過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將法官、檢察官及律師改為合一考選,應考人於報名時,即應填具志願次序,按考試成績、志願次序,分別錄取法官檢察官或律師。改為合一考選後,將可減輕應考人重複報考的負擔、落實考用合一政策,並培養協力完成司法任務的使命感及共識,奠定司法人員一元化的基礎,助益司法民主化。
  考試院蔡副秘書長良文表示,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的應考人來源背景、應考資格、應試科目相同,重複報考及重複錄取比例頗高,既不符合經濟效益,也影響政府考用配合政策,改為合一考選,可減輕應考人重複報考的負擔並落實考用合一政策。由於這三種人員的應考資格、消極資格、訓練方式,在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律師法等諸多法律中規定不一,因此「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採取特別立法體例。
  蔡副秘書長指出,本草案採合考分訓模式,因配合分訓,因此要求應考人於報名時,即應填具志願次序,按考試成績、志願次序,分別錄取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其訓練分別適用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律師法等法律規定,由訓練主管機關執行受訓機制。草案要點包括:
一、明定積極及消極應考資格。經考量法官、檢察官、律師的品德、操守、信譽均須高於一般公務人員,應考人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或瀆職行為,經判刑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或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六)曾執行律師職務,經依律師法而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尚未屆滿或受除名的懲戒處分者。
(七)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或在通緝中者。但宣告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二、本考試分試舉行,第一試採測驗式試題,其科目為綜合法學測驗(一)(二),第二試採筆試,逐試淘汰,並明定筆試的應試科目、試題型式、成績配分、錄取方式及錄取資格不予保留。另為杜絕背誦法條的記憶性試題,草案明定視題目性質附發法律條文供應考人參考。
三、明定具律師資格者應考法官檢察官,得逕參加第二試。對於律師有志獻身司法官職務者,除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條例、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轉任外,另闢得逕參加第二試考試的途徑。
四、明定本考試第二試為全程到考人數20﹪擇優錄取,其錄取名額不逾600人。以法官檢察官為第一志願者,按其第二試成績排序,依據當年度法官、檢察官需用名額參加口試,至額滿為止。口試不計入總成績,但成績未滿60分者不予錄取。
五、考試前發現應考人具消極資格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蔡副秘書長表示,本草案由全體考試委員與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共同審查,並邀請司法院、法務部、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機關、團體列席表示意見,審查,過程極為審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