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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修正公務員離職後擔任私人營利事業職務利益迴避的規定,由現行的「職務禁止」改採「特定行為禁止」


  考試院院會今(22)日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將現行公務員於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相關職務的規定,修正為不得就與離職前5年內原掌理的業務有直接利益關係的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也就是由「職務禁止」改為「特定行為禁止」。全案將於近日內函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蔡副秘書長良文表示,本次修正公務員服務法,是為了防止公務員因兼任職務、接受贈與、招待或其他利益、離職後洩密或轉任職務,影響公務的適正執行與公務員的廉潔形象,以及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增訂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的法源依據。其修正重點除上開公務員離職後擔任私人營利事業職務利益迴避的規定外,還包括修正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修正並釐清公務員兼任事業機構或公司代表公股股權的董事、監察人或理、監事,應經服務機關許可;增訂學術研究或科技機構研究人員經服務機構許可後,得兼任與政府合作的民營營利事業職務,但不得兼薪;修正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的職務,無論是否受有報酬,均應經服務機關許可,並增訂公務員兼任無報酬、非實際執行業務、未影響本職工作,且屬公益性社團法人或社會團體的職務,無須經許可;以及修正公務員本人或配偶、直系血親或共同生活的親屬對於該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不得贈受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利益等規定。
  此外,本修正案也修正長官與屬員間服從命令的責任及義務,並增訂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者,於其行使職權時,或民選地方行政首長依法辦理地方自治事項時,無服從命令的義務;修正公務員於在職或離職後均應絕對保守國家機密及公務機密;增訂具有政務人員身分的行政首長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得以個人或代表機關名義發表有關職務的談話;增訂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的法源依據;增訂公務員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有公務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等多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