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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年終考績最近2年列優等或最近3年列甲等以上,且經晉升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高一官等任用資格


  考試院院會今(4)日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各機關須依序自行遴用,並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相關條文,規定具有一定資格的現任薦任第九職等及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的年終考績最近2年列優等或最近3年列甲等以上,且經晉升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高一官等任用資格。全案將於近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本次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是為了因應多項法案的修正、施行或研擬、相關機關組織調整及實際需要,增刪修正部分條文。
  為配合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的研擬,本次於修正草案中規定其法源依據;配合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將機要人員納入規範,以及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將資遣規定納入規範,刪除任用法中有關機要人員及資遣規定的相關條文;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施行,修正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適用範圍;配合行政院組織研議調整,修正授權訂定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的法源依據;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規修正特考特用限制轉調等規定。另為建立政府機關與績優民間機構人才交流機制,增訂其實施辦法的法源依據。
  此外,修正草案亦規定,職務內容變動時,應即配合修訂職務說明書;各機關應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民選首長、民意機關首長以外其他定有任期的機關首長,於卸任前的一定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各機關違法用人,銓敘部於通知其改正時,應副知審計機關不准核銷俸給。另關於現行規定中有關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中的疾病名稱,修正回復為精神病,以維護公務人員任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