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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審議通過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將於政府機關建構契約進用人力制度


  考試院院會今(28)日審議通過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將於政府機關建構契約進用人力制度。本草案除明定聘用人員與國家間為公法上契約關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外,各機關得進用聘用人員的人數比例,以不超過機關職員預算員額數15%為原則。而年終考核分優、甲、乙、丙四等,以落實獎優汰劣機制。此外,建立由政府與聘用人員共同撥繳費用的退職撫卹基金,俾退職時領取退職金,且規劃為可攜式個人專戶,以促進公私部門人才交流。全案將於近日內函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彈性用人制度的特點是不須經國家考試,而由機關根據學經歷等方式公開甄選,審查過程與限制相當嚴謹,並建立甄選機制,以甄選最適當人才。而除了甄選機制外,並建構完善的績效考核機制,其中考列丙等者將予解聘或不予續聘,淘汰不適任的人員,以促進人力新陳代謝。
  吳秘書長英璋表示,本草案為新制定的法律案,為能全盤建構聘用人員人事法制,使契約進用人力制度可行,因此,對於聘用人員的聘用範圍、等級、資格、程序、薪級、考核、保險、退職、撫卹及現職人員過渡條款規定等事項,均納入規範。
  本草案重點包括:
(一)明定聘用人員與國家間為公法上契約關係,不適
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二)聘用人員依其工作性質分為研究性、專業性、技術性3類別,並均區分為4個聘用職務等級。
(三)各機關聘用人員的人數,以不超過各機關職員預算員額數15%為原則。
(四)聘用人員得兼任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主管職務。
(五)各機關新進聘用人員時,應辦理公開甄選。
(六)明定聘用人員應辦理年終考核,分優、甲、乙、丙四等,並明定考列優等、甲等人數比例分別以各該機關受考人數總額5%、40%為限,及明訂考列丙等條件。
(七)明定聘用人員請領退職金及遺族請領撫卹金權利的保障規定。
(八)現職聘、僱用人員改聘換支的規定。
(九)明定本條例施行後的過渡條款,以保障現職聘僱人員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