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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行政院會銜函送行政法人法草案請立院審議


  考試院院會今(21)日審議通過行政院函請會銜的行政法人法草案,希望藉由行政法人制度的建立,將不適合由行政機關推動,亦不適合交由民間辦理的公共任務,交由行政法人處理,以適當縮減政府組織規模,並參採企業化經營理念,提升經營績效。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對於行政院所擬草案第8條第1項有關董事長及理事長的產生方式不一,考試院建請行政院於立法院審議本案時,再行審酌修正;另外有關行政法人的董事長、理事長、首長,及專任的董(理)事、監事,考試院建議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行政院基於兩院彼此尊重及對等原則,將考試院意見增列為草案第18條第4項,併送立法院審議。
  吳秘書長表示,行政法人法草案是為推動機關(構)法人化,經參酌先進國家立法例並考量我國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所擬訂,共分為總則、組織、營運(業務)及監督、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會計及財務、附則等六章,計40條條文,規定行政法人應擬訂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行政法人進用的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