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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計22個專技人員考試類科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


  考試院院會本(7)日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修正後計22個專技人員考試類科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全案將於近日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發布,並定自民國95年1月16日施行。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本次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主要是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根據最近3年(91年至93年)公務人員各項考試錄取情形,加以檢討;並配合將自95年1月16日施行的職系說明書修正情形,以一項專技人員考試類科適用一個職系為原則,將該對照表中得轉任公務人員的考試類科及適用職系加以修正,除會計師得適用會計及審計等2職系、醫師得適用衛生技術及法醫等2職系外,其餘20個考試類科均僅適用單一職系。修正後22個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如下表:

考試類科   適用職系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
會計師    會計、審計
律師     審檢
農藝技師   農業技術
林業技師   林業技術
森林技師   林業技術
建築師    建築工程
建築技師   建築工程
土木技師   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技師 土木工程
交通工程技師 交通技術
機械技師   機械工程
機械工程技師 機械工程
電力技師   電力工程
電子技師   電子工程
電子工程技師 電子工程
化學工程技師 化學工程
測量技師   測量製圖
醫師     法醫、衛生技術
牙醫師    衛生技術
獸醫師    獸醫
獸醫技師   獸醫

  此外,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並規定95年1月16日該對照表修正施行後一年內,符合轉任條件並經機關依法同意轉任的專技人員,仍得適用該對照表修正施行前的規定辦理轉任;至於該對照表修正施行前得適用的職系,如已調整,得比照適用調整後的新職系。